第四章 團的地方組織、解放軍和武警部隊中團的組織

發(fā)稿時間:2021-06-07 瀏覽次數:4620

       第十八條 團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代表大會,設區(qū)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大會,縣(旗)、自治縣、不設區(qū)的市和市轄區(qū)的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一般在同級黨的代表大會后一年內舉行。

      團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由同級團的委員會召集。在特殊情況下,經同級黨的委員會和團的上級委員會批準,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

  第十九條 團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ㄒ唬彶楹团鷾释壩瘑T會的工作報告;

?。ǘ┯懻摵蜎Q定本地區(qū)團的工作任務和有關重要事項;

 (三)選舉同級委員會;

?。ㄋ模┻x舉出席上一級團的代表大會的代表。

 團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zhí)行上級團組織的指示和同級團的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本地方團的工作,定期向上級團的委員會報告工作。

 第二十條 團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各該級委員會的常務委員會和書記、副書記。團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全體會議由常務委員會召集,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在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行使委員會的職權。

 團的地方各級委員會的組成,必須經同級黨的委員會和上級團的委員會批準。

 第二十一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中團的工作,是解放軍和武警部隊政治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由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中團的組織,在本單位黨組織的領導下,根據團的章程、《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條例》和有關規(guī)定進行工作。